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财务公开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涉及财务管理的各项活动,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推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职工代表(3-5人)组成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适度。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与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四)便于监督。要便于职工知情,有利于职工监督。
第六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规章制度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二)财务收支余情况,包括上级预算拨款、地方财政补助及其他各项收入,年度经费支出总额及支出结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比重及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情况,年度经费结余情况;
(三)经费分配情况,包括上级单位分配经费和本级对下属单位经费分配情况;
(四)基建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包括新建、在建、改扩建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过程、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
(五)政府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方式及招标通知、招标范围、评标、定标情况、采购结果;
(六)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及中介机构评估情况;
(七)财务审计情况,包括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及审计建议;
(八)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包括开户职能部门、开户行名称及开户数量;
(九)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分步实施、循序渐进。财务公开初期,经费分配及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在局领导中公开;内部财务审计及经费收支余情况在单位中层干部中公开,其中对职工关注的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在全体职工中公开;基层分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规章制度、基建工程、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处置、银行账户开设等其他财务事项在本单位全体职工中公开。
第八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以文件、会议、公开栏、内部网站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方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条 在推行财务公开的同时,严格执行财务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外界传播单位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后,财务部门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职工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于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职工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暂行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一)未实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阻碍职工或财务监督小组行使监督权的;
(三)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职工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财务保密规定,随意传播单位财务情况的。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财务公开的有效监督,确保财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局财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