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63号 2005年3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有关要求和基建项目审计规定,省局对基建项目竣工审计中介机构进行了招标,确定5家中介机构,并签订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协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标审计中介机构名称:
(一)安徽建华工程咨询事务所(甲级资质)
(二)安徽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级资质)
(三)安徽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级资质)
(四)江苏金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甲级资质)
(五)安徽科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甲级资质)
二、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包括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两部分内容。
三、收费标准: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收费以审减额为基数,按照工程审减额的2.4%比例收取,不另收取基础审计费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竣工审计管理权限,在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上报省局委托审计。审计中介机构由各项目单位在上述5家中标机构中自行选定,并具体签订有关合同。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协
议》(样本)
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协议
委托单位(甲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受托单位(乙方):
经过统一招标程序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安徽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之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中介机构投标书》的承诺,为甲方出具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双方协议如下:
一、委托内容与形式
(一)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审查重大设计变更,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
(二)审核项目由全省国税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定,并签订具体《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合同》),甲方出具该项目审核委托书。
二、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咨询人)的义务、权利、责任
(一)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二)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四)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五)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六)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义务、权利、责任
(一)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二)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三)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四)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五)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委托人应当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七)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期限与酬金
(一)咨询人应该独立、客观、公正、正确的向委托人出具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二)咨询人应按照投标书承诺的期限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造价审核及基建财务决算审计。
(三)委托人支付给受托单位的酬金,按招标商谈中确定的核减金额的2.4%计算(核增额不冲抵核减额),并在咨询人出具建设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后一个月内,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单位。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一)本协议条款;
(二)招标、投标文件;
(三)合同签订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六、其他
(一)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不应接受《咨询合同》约定收费以外的与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任何报酬。
(二)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咨询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按每个单位工程进行咨询费用结算。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审 核 服 务 承 诺
一、完全接受委托单位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确保在责任期内完成咨询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地完成委托单位的咨询项目,确保咨询结果误差率不超过1%。
四、随时接受委托单位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咨询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
五、做好资料和咨询结果的保密工作。
咨询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