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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皖国税发〔2005〕73号                2005年5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针对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上陆续出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立项审批。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立项条件,结合单位财力状况和当地建筑标准,实事求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

二、规范开工审批。已经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项目申请开工前,必须先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图纸报立项审批部门进行审核;项目预算资金必须落实到位,否则不予批准开工。

三、加强项目评审。按照“谁审批,谁评审”的原则,凡是省局审批的项目,正式开工批复前,省局将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通过后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突破。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应有财务、监察、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加,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评审确定的额度内选择合法方式进行招投标,省局将随时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五、按照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铝斜曜贾坏模匦虢泄斜瓴晒海?/SPAN>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六、严格基建管理责任状制度。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与上级审批部门签订基建管理责任状。项目单位违反责任状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将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

为适应目前基建项目管理要求,核准核实基建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额,省局将对部分在库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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