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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局、区局、直属机构:
为确保市局系统经费报账制管理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国税局系统经费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确保各项税务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1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报账制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总局、省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经费分配“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合肥国税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属全额预算单位,各级国家税务局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会计核算软件》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包干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属二级主管会计单位,三县局为基层会计单位,市区各区局、稽查局和车购办为报账制单位。
第六条 为鼓励报账制单位广开财源,积极理财,各报账制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报账制单位经费收支实行“分户核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区各区局和稽查局只允许设立一个备用金账户,进行日常经费核算,并由市局监管,定期向市局核报原始凭证,车购办不设账户,具体操作规程第四章详细规定。
第三章 经费收支
第八条 经费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中央财政拨款是国税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机关经费、基建专项拨款、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医疗改革支出等。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补助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 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法、合规,并及时全额入账。各报账制单位对其他收入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严禁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
第十一条 税务经费支出是各级国税局为开展国税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基建支出”、“两费”、“办案费”、“金税网络运行费”、“三代手续费”等,由市局按规定统一支付。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处根据市局党组会议确定的经费分配方案,按月核拨各报账制单位经费。
第十五条 报账制单位应确定一名专(兼)职财务报账员,主要经办本单位经费报账手续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第十六条 报账制单位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为20000元。报账制单位每周报销一次,因开支较大,也可预约报销。
第十七条 报账制单位单项2000元以下的支出和5000元以内的职工医药费支出,凭合法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初审,报账制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市局财务管理处复审后予以报销;除职工奖金福利发放外,单项业务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报账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市局财务管理处复审,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单项报销在5000元以上的还需经报账制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销时附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报账制单位报账员根据所发生业务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写凭证汇总封面,于每周二、四携带该封面以及相关原始凭证到市局财务管理处办理本单位的报账手续,并于次月5日内报送备用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报账制单位的账、证、表及所附原始单据等会计资料均由市局财务管理处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肥西县局和长丰县局可参照本细则,对所属基层单位实行经费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