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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各县局、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资产,杜绝资产流失,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此次固定资产清理情况,现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做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预算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为实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更新、分配和使用的技术指导,参与维修保养和技术验证、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对购入、调入固定资产都要先经实物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登记入库后,并经审批后使用部门才能领用。领用资产实行“三联单”制度,一联存根,二联交实物领用部门留存,三联交实物部门销账,以便使用环节加强管理。

三、对直接由上级和其他部门调入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验收登记入库,并补办领用手续后,才能使用。

四、使用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对固定资产的需求,实物管理部门经核实确实需购买的,报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选择购买价廉物美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采购的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后,分配给所需求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固定资产

五、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搞好固定资产实物日常管理工作,对资产实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需使用已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退回实物管理部门,做到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六、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对因人员工作变动及工作需要引起资产配置的增减,应及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做好资产移、接、交手续。

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置权限、报批程序,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会议意见报请审核、审批,或上报。不经批准,不得处置。

八、实物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存清理(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证、表、物相符。如盘存中出现盈亏,要说明原因,并按照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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