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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机关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核算管理;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财务活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据准确;报表真实,报送及时;档案完整,保管妥善。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强化机关财务预算,对机关的基本经费、专项经费和处室业务补助经费进行细化预算,实行单项考核,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机关基本经费,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及相关处室的预算需求,编制预算;专项经费由相关处室提出预算需求,交机关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处室业务补助经费由局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

第七条  机关经费预算,必须经局长审阅同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预算草案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动,或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原因形成的预算缺口,由相关需求处室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送相关处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送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会签后,报局长审批。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

省局机关本级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等,要及时入账,由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各处室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支出管理

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预算执行,单项考核,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处室业务补助费实行总额控制,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等。按主要项目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一)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

局机关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由人事处核定并负责按月编制工资变动通知单,机关财务部门按照人事处开据的工资变动通知单核算、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公积金、个人医疗保险。

(二)临时工工资

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办[2004]74号)执行,由机关服务中心临时工管理部门负责按月编制临时工工资变动通知单,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机关财务部门按照工资变动通知单核算、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

1、办公用品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各处室职能和工作需要,在预算标准内统一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发放。

2、因工作急需或系个别处室使用的办公用品,经机关服务中心同意、并经分管机关财务局领导签批后,处室可自行采购。采购完毕,由其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机关服务中心验收后,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手续。

    3、除零星购置的办公用品外,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二)印刷费

专项印刷费由承办处室年初编制预算,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根据其业务合同,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支付。

(三)交通费

   机关车辆管理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车辆保险、车辆燃料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按年或按季集中购买;车辆在使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报销时,先由车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车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四)差旅费

依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五)会议费

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六)培训费

1、经组织安排或上级布置的机关职工参加的各类业务培训,其学习培训费用根据组织单位提供的文函要求或相关规定执行,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2、个人为提高学历层次参加的各类学习费用,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皖国税函〔2004〕396号)执行,先由教育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七)招待费

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招待费用清单,作为财务备查附件。

(八)医药费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机关职工住院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报销;门诊药费,原则上年底一次性报销,数额较大的可分次报销。

厅级保健对象、离休人员以及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电费、邮电费

根据与电力、电信部门签订的合同,转账或托收承付,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设备管理的人员定期核实。

(十)取暖费、水费

由机关服务中心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缴费,根据发票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十一)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费

       1、购置设备、交通工具,需在年初编报预算,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并依据采购合同、正式发票及物品发放清单,固定资产入账记录,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2、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或配件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3、大型设备及房屋维修,需由机关服务中心年初编报维修预算,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招标制度,并依据维修合同及工程决算,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年初由相关处室根据工作要求,对需要开展的项目工作写出书面报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纳入当年支出预算。对纳入预算的项目经费使用,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

  第十四条  借款管理

    工作人员借支差旅费、住院费等,应填写财务专用借款单据,因病住院借款还需提供住院证明,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报批。并在出差返回或出院后半个月内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对不按时办理报账还款的,财务人员可在次月发放其工资时按借款金额扣发。住院费原则上进行转账借支。借款实行先清后借,未结清款项不得连续借款。个人因私事不允许借用公款。

 

第四章 财务报销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应坚持的原则:

(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办理。一切经费支出都必须按所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规定的支出口径办理。

(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先财务主管审核,后领导审批程序。

(三)根据合法、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合法、完备的报销原始凭证是指所取得的发票(收据)应套印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有数量、单价的必须注明清楚,特殊情况的,应附清单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取得的收据没有套印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不予报销;取得的电脑发票打印不清楚的,应重新换取发票方可报销,不得手改。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程序:

报销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持合法、完备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人员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有关审批人员审批后方可报销。审核、审批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一)根据局机关财务开支情况,除会议费、招待费、专项印刷费、大型设备及房屋维修费等外,其他日常公用支出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机关会议费、招待费、特定办公用品报销,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服务中心的局领导审批。

(三)各处室业务补助费报销,由各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核报。

(四)专项印刷费、大型设备及房屋维修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核报。

(五)项目经费支出(指办案费和金税网络运行费等)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核报。

(六)工作人员借支差旅费、住院费等,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借支住院费原则上进行转账支付。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总局统一的财务电算化软件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设置总分类账和处室、项目资金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平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工资、差旅费原则上使用银行卡结算,奖金、福利、以及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办理现金结算,其他业务无特殊情况,一律转账。

第二十条  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按日逐笔登记,并结算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按月进行核对。及时记账,按月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十一条  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不相符的账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调整。

第二十二条  按时编制机关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定期通报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加强机关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上午为机关财务报账时间,具体办理单据的核签、资金的结算业务,每日下午为机关财务人员制单、记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等内部管理时间。

 

第六章  会计监督

    二十四  严格执行《会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记账人员应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公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二十五  机关财务应有效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控管,充分发挥稽核作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纠正或不予报销。

二十六  机关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等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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