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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国税系统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资源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设“数字型”国税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管理是对各应用系统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应用过程的管理,以确保数据能够客观、真实记录税收管理过程,全面、准确反映税收征管全貌。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应用系统主要是指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以及其它实行数据省集中的系统。

第四条  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二)过程控制。建立数据从报送、采集、审核到应用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三)数据共享。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四)强化应用。强化数据应用意识,提高数据应用能力,借助数据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五)保障安全。严格遵守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和数据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要保证各个岗位的操作人员对负责的功能模块能正确熟练操作,规范处理各项税收征管事项。

第二章  数据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明确数据管理部门、设置数据管理岗位负责数据管理工作,国税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应予配合。

第七条  省局设立数据处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及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应用系统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抽取、交换、汇总、分析、发布,做好整理和深层次挖掘工作。

(二)建立健全反映税收管理工作全貌的指标体系,完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建立辅助决策子系统,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三)实施对全省纳税人的税源监控服务,完善和拓展“一户式”内容。

(四)利用数据进行管理行为和管理质量的监控。

(五)依托省局集中数据,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评估分析对象。

(六)指导、督促市国税局数据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全省数据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各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业务和技术骨干专门从事本地区的数据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数据来源

第九条  数据来源的途径主要有: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的数据。

(二)税务机关内部产生的数据。

(三)国税、地税部门之间传递的数据。

(四)银行、工商、海关等外部转来的数据。

(五)其它来源的数据。

第十条  数据来源的载体包括纸质资料和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十二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简化、归并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报表,统一采集,集中处理,自动生成,分别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下级机关的工作量。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是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导入)各应用系统的行为,是数据管理的首要环节。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制定严密有效的数据采集规范,明确各个采集环节、岗位的职责,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证数据质量。要统筹数据资料采集工作,避免同一信息多头采集。

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频度、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等要素以及各要素间的逻辑校验。

第十五条  数据录入人员应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 认真学习掌握正确的录入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操作权限和程序录入各类数据。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

第五章  数据传输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职责分工,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应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第十八条  数据发送和接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

第十九条  由于网络传输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不能恢复的应立即向上级国税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数据传输应当使用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六章  数据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数据质量监控是以税收业务规程为基础,通过建立数据质量指标体系和设置过错类别,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一定时期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认证、鉴定与评价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数据质量监控应按照分途采集、集中比对、管住增量、强化责任的原则,对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逻辑性、及时性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数据质量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监控。市、县两级数据处理部门(岗)对数据质量进行日常跟踪监控。市、县两级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数据在采集前有审核,采集后及时复核、校验,要建立起问题数据的处理机制,发现问题数据及时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采用人机结合等方式,以一定形式对本地区数据质量实施监控审核,并及时发布监控结果

第二十五条  数据质量监控由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关的数据质量监控。

第七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六条  数据维护是指通过数据修改的方法对录入(导入)或处理保存在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正、删除、补充录入等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维护的数据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员未按照数据操作程序和内容质量要求,造成数据不完整,形成的问题数据。

(二)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填写或录入的错误数据。

(三)因系统调整等原因,造成旧的数据因数据格式或者数据含义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应用形成的无效数据。

(四)因作废、修改、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造成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数据。

(五)其他因素造成的问题数据。

第二十八条  前台数据维护是指操作人员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在不影响其他关联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为恢复其正确性,及时通过系统功能模块所进行的作废、更改、清理(删除)、回退、反销号、更正、补充录入的方式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后台数据维护是指因管理或操作权限等原因,不能通过应用软件前台进行处理,必须通过后台进行更正、删除的操作。

第三十条  后台数据维护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由错误数据产生源点的操作员填写《系统数据维护申请审批表》,经县(市、县)国税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本级无法处理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级国税机关对口业务(技术)科室。

(二)市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技术)科室接到维护申请,经确认可以处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维护;无法维护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对口上报省局相关处室。

(三)省局相关处室接到维护申请后,及时确认问题性质,研究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下级提报机关反馈;确需后台维护的,移送省局信息中心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台数据维护的具体实施部门应详细记录数据维护方法、过程和结果,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数据维护制度,确定数据维护程序,明确数据维护权限和职责,规范数据维护行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或删除数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应用系统原因影响数据采集质量及效率,需修改、优化应用系统功能的,按照应用系统运维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应用系统因数据平台转换、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历史数据转储、迁移的,由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确定历史数据的处理方法,保证新旧数据的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过渡。

第八章  数据分析

第三十五条  数据分析应用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发掘数据中蕴涵的信息,用数据描述现状,预测趋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  数据分析按照选题—分析—应用—反馈—再选题的方式进行,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同时根据数据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数据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数据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一)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降低管理风险。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加强行业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

(三)及时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四)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七条  数据分析分为固定分析和专项分析两种。固定分析指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通过编制应用软件自动生成。专项分析的选题指标根据税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专门设计,临时从前台或后台抽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规范数据分析程序,积极探索数据获取、加工、展现等过程的规律,不断探索和创新数据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质量。

第三十九条  下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上级国税机关的要求对数据分析报告进行落实和反馈。上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数据分析的指导,鼓励下级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发业务选题和数据模型,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分析水平。

第九章  数据应用

第四十条  数据应用是指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查找存在问题,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税收管理,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数据的应用,按部门、按层级负责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整合资源,划分职责,合理分工,实现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四十二条  数据应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用数据查询功能,及时掌握各种征管信息,加强日常管理。

(二)运用数据搜索功能,查找日常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运用数据比对功能,提供纳税评估信息和稽查案源信息。

(四)运用数据统计分析功能,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运用数据检查考核功能,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六)运用数据监控功能,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切实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向下级国税机关发布数据,各级国税机关用于内部管理与应用的业务数据一律由数据管理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章  数据存储和备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类数据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七条  已做备份的数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八条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四十九条  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十一章  数据安全和保密

第五十条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安全。

第五十二条  数据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发布使用必须符合保密制度的规定。机密级及机密级以上的秘密信息存储设备不得并入互联网。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同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五十三条  在使用涉密数据(介质)期间,应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控制转借或复制。涉密数据处理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除。

第五十四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章  数据考核

第五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置指标,从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违反数据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考核指标、计算方法、质量标准和评分标准等,省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化数据质量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机外数据、虚假数据、不规范数据的责任,对数据质量监控所发现的差错应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的。

(二)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数据质量问题反馈的。

(三)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前台数据维护及后台数据修改的。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一)因操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数据错误的,由操作人员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操作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操作人员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操作人员弄虚作假导致审批错误的,由操作人员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数据质量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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