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局机关办公电话的使用管理,充分满足省局机关快捷、便利的通讯需求,提高办公电话的使用效能,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直属机构。
第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局机关办公电话的管理部门,行使办公电话的安装调配、使用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电话安装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新增办公电话,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批示,应及时安装电话,并与电信部门联系,按规定开通电话功能。
第三章 电话调配
第六条 局机关的电话配备:
(一)正处级干部每人配备一部电话,有来电显示和长话功能。
(二)一般办公室配备一部电话(副处级干部有来电显示和长话功能)。
(三)大办公室配备两部电话,因工作需要开通长话功能,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因工作需要,人事、监察等特殊部门部分电话可以有来电显示功能。
(五)一般勤杂工作人员每个房间配备一部内线电话。
第四章 电话使用
第七条 办公楼电话为“虚拟网”。大楼内通话拨后四位号码,外线电话加拨“0”。
第八条 办公大楼内通话不计费,拨外线按常规电话计费。
第九条 办公大楼内电话移位,须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办公电话发生通话故障,由使用单位通知机关服务中心派人维修,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办公电话有特殊使用要求,经局领导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到电信局办理。
第十二条 特殊工作场所(保安、监控室等),安装IC卡电话,相关人员根据情况持卡拨打。
第五章 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 上班期间,不准利用办公电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公话私打。
第十四条 严禁用办公电话拨打各类电话信息台,违者将予以公示,并由本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