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局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火车软席、飞机普通舱或轮船二等舱位。
(三)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处以下人员原则上只能乘坐单程飞机。特殊情况需乘坐往返飞机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 等费用,凭据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及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二)到省外出差,当天到达省外或从省外出发当天到达省内,均可按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 不含县 ) 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 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以会代训以及参加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学习,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举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情况特殊的,如文件规定自行解决食宿,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 调动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单位凭据报销。
(二)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三)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四)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六)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 员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支,需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借支,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经人事处备案的局机关批准文件,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的人员探亲经费报销,须经人事处核准后,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