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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各县局、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使用单位为完成本部门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  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计统财务处系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管部门,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合肥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制度;

2.管理和监督市局系统集中采购活动,指导县局、分局的分散采购;

3.收集和统计市局系统政府采购信息,检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合同承付有关款项;

4.负责组织实施市局系统政府采购。

第五条 合肥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组由市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局计统财务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监察室负责人。

第六条 合肥市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1、计算机类设备;2、公务用车;3、办公家具;4、空调设备;5、弱电工程;6、大宗装饰、维修;7、办公楼房建设;8、大宗印刷;9、大宗租赁;10、大宗服务业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八条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以内(省局当年不集中采购),全年累计采购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总额在5万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由市局政府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

第九条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以内(省局当年不集中采购),全年累计采购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总额在5万元以下以及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以外,采购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均实行分散采购,由各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的领导,严格执行《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相应的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实行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邀请招标)两种。集中采购一般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进行,但需报市局计财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具体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标程序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政府采购工作组指定其成员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对常年票证印制等业务,政府采购工作组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可视情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市局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万元以上,应填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申请表》,且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还必须报市局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省局审批后,方可购建。

第十八条 采购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必须经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采购资金

 

第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税务经费和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所需的资金由各使用单位支付或由市局从各使用单位经费中扣除后,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和零星采购资金,由自行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结束后,参与采购的人员必须在有关凭证上签字负责,并接受监察、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市局每年将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列入市局岗位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组实行回避制度。有亲属在投标单位的,或在以往招标工作中有违反纪律规定和工作失职的人,不能参加招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申请表

2.合肥市国税局政府采购登记表

 

  •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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