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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国税系统整治“四乱”行为、优化城市环境问责制》的通知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各县局、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合肥市国税系统整治“四乱”行为、优化城市环境问责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合肥市国税系统

整治“四乱”行为、优化城市环境

问  责  制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四乱’行为、优化城市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整治“四乱”行为的通告》精神,市局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四乱”工作的通知》(合国税发〔2006〕53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表率作用、强化卫生保洁、加强督促检查,并明确整治“四乱”工作检查评分标准。为扎实推进整治“四乱”活动,市局对全系统单位和个人发生“四乱”行为实行“问责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凡国税人员有“四乱”行为,被通报处罚的,由所在单位加倍处罚。

二、驾驶员出车时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违章停车,或向车外抛撒物品等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第一次由所在单位加倍处罚,第二次待岗,是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对乘坐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没有制止的,视同自己抛撒物品。

三、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对照市文行委《合肥市窗口行业单位整治“四乱”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因整治“四乱”不力,整改不落实,效果不明显,被市文明委或文行委取消已获得先进称号的,市局将严肃追究相关行为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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