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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各县局、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236号)及关于《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4〕3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岗申请参加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考试的干部职工必须填写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职称申报审批表,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局教育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对参加同层次第二学历(学位)学习或专业职称考试,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学费或奖励。
二、经批准同意在岗自学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按省国税局关于《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4〕396号文件)规定标准报销学费。
三、经批准同意在岗自学取得专业职称证书的奖励标准:
(一)获得会计师、统计师专业职称的奖励2800元;获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奖励3800元。
(二)取得IELTS (雅思)考试成绩6.0分以上、TOEFL (托福)考试成绩600分以上的奖励1500元;
四、对在职干部职工经市局同意留职停薪自费参加国民教育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毕业后取得学历学位回国税机关工作,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或8000元。
五、在省国税局关于《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4〕396号文件)发文之前,已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的仍按市局《关于印发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意见的通知》(合国税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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