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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限时制度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限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国税,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纳税服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必须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归口统一受理涉税事项,并主动向纳税人出具涉税事项受理回单;涉税事项办结后,也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同一窗口予以回复,坚持一个窗口进出。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受理窗口收到上门纳税人涉税文书时,应及时审核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无误的应立即登记受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受理时间、接收人员、承诺办税时限等事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涉税文书,均应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外网进行“网上文书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文书经办岗位应每天通过内网查询,对纳税人电子文书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从网上退回纳税人并告知理由或需修改事项;审核通过的,及时受理并从网上告知纳税人应准备哪些纸质资料待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文书经办岗位同时要将涉税文书申请提交给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由其自动分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下户调查,采集纳税人的相关纸质资料,如果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再根据调查情况,依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审核、审批。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调查(审核)人员在实地调查或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涉税文书请求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不符的,经否定登记备案后,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纳税人,退回涉税文书。
  第八条 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各基层单位应在《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限时一览表》(见附件1)所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上报审批,并在作出决定或接到上级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批复文书。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时限完成的办税事项,应在办理期限内制作《涉税事项延期办理审批表》(见附件2),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应将办税时限在各经办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一环监督一环,确保办税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同时,也要防止因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
  第十一条 市局机关部门对确需实地调查而延长办税时限的,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本文规定时限完成办税事项的,通过计算机公文系统,在受理期限内制作《涉税事项延期办理审批表》(见附件2),经分管领导批准后,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提请延期办理部门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或请示单位;但按规定需请示上级国税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系统内文件传递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文件传递和分办工作。收到来文后,综合部门应及时完成收文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对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分,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限办结;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在当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局机关部门发现基层单位上报材料不全、不能受理的,在电子件“转交”环节“附加说明”栏内注明退文理由,在受理期限内通过计算机公文系统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将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退回相关分局。因基层单位上报材料不全、不能受理,造成超过本制度所规定办税时限的,由市局按照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文件分办工作的人员每10天要对本单位的文件办理情况检查、催办一次;对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查办;重点公文要重点催办、查办,以随时掌握办文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逾期未办文件,要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处理,防止延误和漏办;对屡催不办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承办单位负责人催办。
  第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对各项工作的办税时限要经常开展检查,与执法责任制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将本制度落到实处。市局将把办税限时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市局机关各部门的办税时限考核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基层单位的办税时限考核由执法监督岗位负责。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收到各级政府及同级部门的涉税文书时,原则上比照本通知实行限时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限时一览表

 

 

涉 税 事 项

 

分局办理时限

稽查局

市局处室办理时限

公文办理时限(含局长审阅、审批时间)

 

   

 

 

税务

行政许可项目

企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

 

1.表内天数均指有效工作日;

2.本表所指办税时限仅指我局有权办理的涉税事项在系统内的传递时限;

3.对办理上报的公文,在接到上级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下级进行批复或书面通知纳税人;

4.本表未能纳入的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其他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县(区)分局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市局机关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2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千万元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上报省局审批)

7

 

5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7

 

5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7

 

 

 

使用计算机开票(包括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5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5

 

 

 

拆本使用发票

5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

 

 

 

新办税务登记

1

 

1

 

变更税务登记(不包括跨区变更)

1

 

 

 

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8

2

 

 

延期缴纳税款

5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格)的认定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增值税政策类减免税

7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0

 

7

5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0

 

7

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税(不含检测时间)

15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审批

15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版面的审批

1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资格的审批

15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

15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

15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申请超限量、限版面领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15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15

 

 

 

 

企业申请

减免

企业

所得

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人员达规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经济实体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7

 

5

3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科研单位转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三废”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民政福利企业和军队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从事教育事业和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

10

 

10

5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申请减免税

10

 

10

5

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税款超过100万元需报省局审批)

10

 

10

5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税款超过100万元需报省局审批)

10

 

10

5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10

 

10

5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5

 

7

5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