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否定事项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执法,规范办税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构建和谐国税,促进涉税事项办理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国税机关各岗位人员对受理的各类涉税申请审批事项进行核查,认为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本岗位(环节)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经办人对纳税人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核对,对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纳税人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承办部门存档,另一份送法制部门备案。《否定报备登记表》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姓名,承办单位(部门),申请人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请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领导意见等。
第六条 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和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不得随意给予否定。上级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上级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上级领导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同时,要告知服务对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否定的对象对否定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直接承办部门或市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第十条 承办人对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借故刁难纳税人,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抵触的,执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