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执法,规范办税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构建和谐国税,保证涉税检查规范化、程序化、依计划、依审批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涉税检查报批制是指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到纳税单位进行检查,以及调取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账簿检查,经审批后方可执行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涉税检查范围是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其他检查。分别由县(区)局、稽查局按职能划分分别实施。
各县(区)局、稽查局人员税务检查必须得到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稽查局的检查计划必须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税务检查人员下户检查前必须履行外出检查登记审批手续,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分上中下三联,即“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审批表”、“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廉政卡”、“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回执联”。“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审批表”由税务人员填写,明确被检查单位、检查目的、内容、方式及时限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廉政卡”由纳税人填写并负责寄给主管国税局或市局监察室,“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回执联”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再由下户人员带回,交考核部门与存根联粘贴归档。稽查局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还必须与“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
对集中式、地毯式的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已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作了公告通知的,可不必填写上述登记表,但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
对3日以上的专项或专案检查,由分管局长审批并登记备案后,可在检查结束时一次填写上述登记表。
第六条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的检查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外资企业以及年纳税总额达伍百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进行综合性的年度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执行特殊、紧急检查任务除外),经局务会或分管局长审议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检查时仍要进行登记报批。
第八条 各县(区)局、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要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统筹安排,避免多头下户、重复检查。
对同一纳税人被两个以上国税机关同一时间内因不同税务事宜依法检查的,由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协调安排,组成联合检查组或指定一个税务机关实施统一检查。
第九条 对不遵守检查报批制度,擅自到纳税单位进行检查,借故刁难纳税人,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抵触的,执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