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和文明办税,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市国税系统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税收政策或进行其他涉税公务询问时,在岗被询问的第一位税务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不论纳税人所办理的涉税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都必须热情接待、引导、帮助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第四条 纳税人咨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办税程序等,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使纳税人得到满意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上、向外推诿或不予答复、不置可否。
(一)纳税人当面咨询,对于有明确规定的简单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准确、快捷地答复;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应主动积极询问有关人员,及时给予纳税人确切答复;对一时不能全面、完整解答的,应在纳税人咨询登记簿中留下纳税人的联系电话,在1日内查询清楚后主动答复纳税人。
(二)纳税人电话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做出回答或介绍相关部门解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被询问人员应给予准确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三)纳税人网上咨询,网站管理人员应在1日内转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2日内在网上予以明确答复。对未按时答复的,网站管理人员应在网上予以提示,促使相关部门尽快答复.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纳税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若纳税人有疑问,可提供涉税告知单或明白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相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经说明后,纳税人仍提出异议的,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否定事项报备制》进行登记备案。
(二)纳税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积极联系和落实。暂时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填写《首问责任人转办事项登记表》,及时转交有关责任经办人,同时将责任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告知纳税人。责任经办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尽快与纳税人联系,解决对方需办理的事项。
(三)纳税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在首问责任人所属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单位或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准确告知办理部门(单位)及其方位(地址)、联系电话;对办理责任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准确答复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询问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予以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服务规范:
(一)必须注重礼仪,主动热情,做到称谓得体,语义明确,用语贴切,语气谦和。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二)要急纳税人之所急,帮纳税人之所需,保证满时服务。因涉税事项特别,需要延时服务的,应做到纳税人不走,相关人员不得离开。
(三)因工作需要短时间离开岗位时,要将“请稍候”标牌摆在服务台上,返回时,应向纳税人说明并表示歉意。
(四)受到误解和委屈时要顾全大局,得理让人,争取理解。要充分体现国税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之前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和文明办税,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