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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作者:   上传日期: 2009-01-04 11:55:56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执法,规范办税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构建和谐国税,保证窗口涉税咨询做到一次性、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机关的窗口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窗口一次性告知是指纳税人到国税机关窗口办理、咨询(或电话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制度。

第四条 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纳税人须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材料要求明确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事先印制《涉税告知单》或《明白单》供纳税人索取。

第五条 纳税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涉税事项办理时,承办人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告知形式为口头告知。各窗口单位或部门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认真落实《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一次性告知制度,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应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经办人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借故刁难纳税人,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10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抵触的,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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