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
财政厅
皖价费〔2006〕231号
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
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一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皖国税函〔2006〕31号)悉。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以前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发票名称
版面
规格(mm)
联次
单位
份数
用纸
收费标准
备注
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百元版
155×95
三
本
25
无碳纸
2.45
手工版
千元版
万元版
四
2.95
十万元版
六
4.30
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190×105
3.60
安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190×13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百万元版
214×150
9.20
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4.15
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五
5.70
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无金额限制
190×265
七
16.10
安徽省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190×108
160×93
份
1
0.11
电脑版
0.16
190×127
0.20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