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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自查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2009-02-19  作者: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制售、倒卖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购买、使用假发票和虚开各类发票,严重破坏了我市的正常财经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为全面落实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09】6号)规定,现阶段工作重点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取得使用发票情况进行自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要按照要求进行自查。

二、各单位重点自查2007年以来的发票使用行为,发现重大问题的自行向前追溯。具体包括:

1、是否取得、使用假发票以及假发票的来源与渠道;

2、是否存在倒卖、转让、转借、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3、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虚列支出,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各单位应对已经取得的各类发票情况,按照同级财政、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从非法渠道取得的发票,必须主动上报同级财政或主管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发票可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原件进行真伪鉴定。

四、各单位应认真填写自查表,于2009年3月15日前上报同级财政或主管税务机关。自查表格及相关知识问答请登陆合肥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hfcz.gov.cn/n1105/n32739/index.html)、合肥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ahhf-n-tax.gov.cn/)、合肥市地税局网站(http://61.191.29.222/hefei/index.htm)自行下载。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表统一报市财政局对口联系处室。

四、期间,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将作为重点对象重点抽查。

五、对于各种制售假发票以及上述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将按照《合肥市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3532027,3532382

举报电子信箱:hfdjjfp@126.com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合肥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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