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接省局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规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并规定了相关的备案期限,请各出口企业对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生产企业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外贸企业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合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