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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减轻税企双方负担,提高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进行调整。
一、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贸企业上午集中进行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和预审核结果处理,下午统一办理经预审核无误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申报。
四、根据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按月传输的特点,对新办外贸企业实行按月申报制,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一次出口退税申报。
特此通知
(以上如有疑问,请与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5166087 5166262)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